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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010-12-17 09:01    发布者:冯盛    浏览:1072
惠民政策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大类66个项目集保障、救助、优抚于一体


  其中新增项目11个 ;调整项目21个;


  继续执行原标准项目34个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政策体系,适时适度对社会保障及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东丽区委、区政府大力推进“十项民心工程”,根据市级相关社会保障、救助标准调整政策规定,依据实际财力,按照“循序渐进、城乡统筹、标准适度、适当领先”的原则,制定《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形成集保障、救助、优抚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此体系包含3大类66个项目,其中新增项目11个;调整项目21个;继续执行原标准项目34个。
  
  一、新增保障及救助项目


  1、新增区优抚对象节日补助。从2011年开始,对全区优抚对象给予“八一”、中秋、春节各600元慰问金(品)的节日补助。


  2、新增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从2011年1月开始,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


  3、新增城乡门诊医疗救助。从2011年1月开始,建立城乡医疗门诊救助补助机制,对患传染病、重病的低保、特困、五保对象在二、三级医院就医,门诊费在800元以上,按50%给予医疗补助,最高补助5000元。


  4、新增低保特困丧葬补助。从2011年1月开始,对低保、特困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例补助1000元。


  5、新增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助学救助。从2010年7月开始,对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低保、特困家庭子女从入学第二学年起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助学救助。


  6、新增中小学特困生学习费用补助。从2010年7月起,对中小学特困生给予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600元。


  7、新增残疾人大学生助学救助。从2010年7月开始,对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每年发放助学金2500元;参加中央电大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学院学习,并成绩合格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全额补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电大)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8、新增低保残疾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学生助学救助。从2010年7月开始,对低保残疾家庭及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1000元;上高中的1200元。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低保残疾家庭健全子女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500元,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4000元;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9、新增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公益性公司农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2011年1月开始,为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及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增加社会保险补贴。增加四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约425元。


  10、新增城乡居民住院补助。从2011年1月开始,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东丽区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所发生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按剩余部分20%补助。


  11、新增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从2011年1月开始,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二、提高保障及救助标准项目


  1、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从2010年4月起,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2、提高城市特困救助标准。从2010年4月起,由每户每月130元,提高到每户每月135元。


  3、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从2010年4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4、提高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从2011年1月起,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各增加1000元。其中集中供养的由每人每年9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分散供养的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5、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年终一次性补助。从2011年1月起,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年终一次性补助,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6、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春节慰问(原指饺子费)标准。从2011年起,将春节慰问(原指饺子费)标准拟由每人120元提高到300元。


  7、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从2011年1月起,8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460元(含国家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新增70-7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8、提高城乡低保户取暖定额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城乡低保户未享受集中供暖的定额取暖补助标准由每户200元,提高为每户500元。


  9、提高城乡特困户取暖定额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城乡特困户定额取暖补助标准由每户200元,提高为每户500元。


  10、提高解放前老党员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分别对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党员补助各提高300元。其中对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300元。


  11、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2011年1月起,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3000元。


  12、提高临时救助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对突发变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由每户1000-3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


  13、提高学龄前儿童节日救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低保特困家庭学龄前儿童“六一”儿童节、春节各500元的救助提高到各节600元。


  14、提高中小学特困学生节日补助。从2010年7月起,将特困学生国庆节每人补助500元、春节1200元各提高100元。


  15、提高低保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每年每人800元标准提高到1500元。


  16、提高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住院治疗一年以内的持证的精神残疾人,由补贴1200-32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


  17、提高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补贴1632元,提高到补贴1830元。


  18、提高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非重残的每人每月50元救助标准,提高到重度残疾200元、非重残100元。


  19、提高分散供养五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起,将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500元,提高到1000元。


  20、提高养老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起,提高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0元。


  21、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大病救助。从2011年1月起,对区属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市医疗救助及区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再报销50%,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三、继续执行原标准项目


  1、低保、特困物价临时补贴,城市每人每月根据月物价上涨3%-5%补贴20元;5%-7%补贴30元;7%-9%补贴40元;9%-11%补贴50元;11%-13%补贴60元;13%-15%补贴70元;15%-17%补贴80元;17%-19%补贴90元;19%-21%补贴100元的标准执行。农村比城市增加10元。


  2、孤儿及抚养人生活补助,孤儿及抚养人每人每月600元。


  3、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


  4、城乡低保特困五保门诊救助,低保每人每年60元;五保、城市三无每人每年200元。


  5、中小学特困学生救助,每人每年600元。


  6、低保、特困考入大专以上院校助学救助,低保特困应届毕业生每人6000元。


  7、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每户1000元。


  8、慈善助困,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缓解群众临时出现的难题,保证基本生活,现救助标准为1000至5000元。


  9、灾民救济,危房每户救助5000元,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000元,翻建住房每间救助30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500元。


  10、白内障复明救助,普通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1000元;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2000元;低保持证残疾人免费手术。


  11、残疾人先天性心脏病治疗,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


  12、辅助器具救助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车、拐杖、助听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


  13、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语训培训补贴,0-7岁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每例给予区级3万元补贴;对在市聋儿培训中心参加语训的所有聋儿,发放补助1000元。


  14、假肢安装救助,符合安装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


  15、农村扶贫安居工程救助,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改造标准为每户60平方米、4.5万元,出资比例调整为市、区、街乡、村4:3:2:1,残疾人家庭不负担出资。并对改造对象给予延伸服务,添置生活用品。


  16、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5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4万元。


  17、商业养老保险救助,为全区贫困盲人和重度残疾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每年缴纳400元,连续缴纳10年。


  18、生活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凡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双残特困家庭子女,一次性医疗救助1000-5000元。


  19、生活困难残疾人临时生活救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对遭遇失火、失盗和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的,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5000元。


  20、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


  21、残疾学生助学,在对全区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发放1000元、上高中的发放1200元的基础上,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增发240元、上初中或高中的增发400元;对在市盲、聋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对在市聋人技校、盲人按摩技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职业等级证书给予学费一次性补贴。


  22、重残儿童入户教育,区内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免费入户义务教育。


  23、培训补贴,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级技能培训第一次报销100%,二三次报销70%;中、高级技术培训报销80%;在职岗位培训报销60%。


  24、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兴办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机构,为精神、智力和老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25、法律援助,家庭收入在两倍低保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涉及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每案件补贴700元。


  26、区司法局对刑释解教特困人员的临时救助,凡服刑劳教前至刑释解教后为东丽户籍,刑释解教后仍居住在户籍地,且刑释解教前在押的以下刑释解教特困人员:(1)刑释解教“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2)家庭成员自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本人无其他生活来源,暂时无就业;(3)家庭生活遇有特殊困难的,如家庭成员重病、子女未成年、本人离异生活困难等。区安置帮教办公室在其刑释解教后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800元。


  27、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夫妻均为农业的现存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的救助,直至奖扶对象亡故为止。


  28、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给予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80元,全年33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00元,全年4800元的扶助,直至亡故为止。


  29、涉法涉诉司法救助,(1)因案件未侦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赡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严重困难的;(2)因丧失条件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4)其他确属需要救助的。救助资金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申请,适当增加救助款额。


  30、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和“阳光关爱”救助,以单亲特困母亲(单亲残疾困难母亲)和单亲特困家庭(孤儿)生活非常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1)受助学生每名每年400元。(2)受助学生在每年度小考中考入全区前10名,中考考入重点高中,高考中考入大学本科的分别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3)受助单亲特困母亲(单亲残疾困难母亲)及其家庭每家每年500元。


  31、身边的希望工程,东丽区特困青少年,小学每人每年300元、初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800元。


  32、为百位功臣献爱心,东丽区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革命复员伤残军人,无具体标准,各单位自行安排。


  33、实行辖区居民十八项公共卫生服务,每万居民补助20万元。


  34、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应承担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门槛费、社保基金不予报销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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