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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放权 商务部力推外资审核便利化

2011-04-03 13:12    发布者:余星    浏览:612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审核权限、取消部分审批的细则。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审核权限、取消部分审批的细则。其中,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均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专家指出,此举将使各省区市在招商引资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使外资审核程序更加便利,中国的投资环境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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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各部委提出了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及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的要求。此后,各相关部门相继按要求陆续出台具体细则及操作程序。
  商务部此次下发的《通知》称,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不须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可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可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同时,商务部还将部分外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资并购方面,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须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此外,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表示,行政部门主动放权值得提倡,此举有利于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各省获得更多引资自主权,对促进当地吸引外商投资具有积极意义。“可批可不批的就应选择不批,可下放可不下放的就应选择下放。”王志乐认为,放权不仅有利于给外商带来更多便利,同时对于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也有益处,取消或下放审批权后部委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政策研究与协调上。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葛顺奇教授同样认为,审批是项繁琐的工作,特别复杂,如果各地方的项目审批全由国家部委来做,必然延误审批时间,下放部分审批权则能提高行政效率。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研究员郝红梅则认为,鼓励类外资项目理应减少审批,代之以登记制,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外资审核规则上与国际接轨。
  严防热钱流入
  除了放宽部分外资审批管理,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仍持谨慎态度。
  《通知》要求,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葛顺奇指出,对外商以人民币形式的投资进行严格监管,有助于防范国际热钱的流入。
  此外,商务部还强调要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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