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河北政发[2007]3号
印发河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河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4日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河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全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宏观规划,营造环境,加强监管的作用,确立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的新思路,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举全社会之力的中介化、市场化、开放式招商引资战略,引进更多高质量的项目和知名企业来我区开发资源、投资建设,全面推动“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区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河北区引进企业、引进税收,发挥主要作用的国内外法人、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三、奖励范围与标准
所奖励的项目为新引进的在河北区纳税的内商、外商投资项目。
凡为河北区引进项目或税收的中介人,按注册资金和实际纳税金额同时享受奖励。
(一)按注册资金到位额奖励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3.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4.引进项目的投资方达到注册资金标准且为国内外500强企业,适当提高奖励幅度。
注:引进外资项目的,以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兑现奖励。
(二)按企业实际纳税金额奖励
新引进企业从纳税之日起1年内纳税额达到留区税收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中介人留区税收的7%。
房地产开发项目只奖励所得税部分,并按项目核定纳税额。
四、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一)奖金领取原则
1.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人,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待新引进企业年纳税留区税收超过5万元时(含5万元),并同时享受纳税金额的中介奖励。
2.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3.所获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4.中介人所获奖励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在领取奖金时代扣代缴。
5.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人进行奖励,以招商办确认的中介人为准。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二) 奖金领取程序
1.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人到区招商办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 中介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新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2.为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由区招商办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核确认。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资金认定。最终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财政局将中介奖拨付给招商办予以兑现。
五、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中规定的“留区税收”是指增值税的12。5%,营业税的50%,所得税的20%。
(二)为规范中介招商方式,区政府鼓励依法成立的境内外公司、商会、行业协会、专业中介组织与我区合作,协助我区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区招商办负责全区中介招商的指导、协调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中介人开展招商活动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
(三)招商办有义务向中介人提供必需的招商资料。中介人应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中介人要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中介招商活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凡成功引进企业、引进税收的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五)凡引进享受《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区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
(八)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河北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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