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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奖励有突出贡献各类企业办法

2011-04-03 14:58    发布者:张秀凤    浏览:2699
  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各类企业奖励办法
  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各类企业奖励办法

  北政招办[2007]1号

  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在河北区不断发展壮大,经河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当年新引进企业的奖励

  1、对非房地产企业的奖励。凡2007年1月1日以后引进我区的非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区留部分每年度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纳税年度为核算基数,连续三年奖励税收区实留部分的40%。

  2、对房地产企业的奖励。根据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项目一次核定纳税总额,按销售收入进度定期纳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一律不享受奖励,其交纳的所得税根据项目规模及税收贡献给予区实留部分40%至70%的奖励。

  开发项目坐落在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5月1日前已享受奖励政策未执行期满,仍按原政策执行到期;2006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新纳税的项目,开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所得税区实留部分的40%,开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含8万平方米),奖励所得税区实留部分的60%;开发项目全部是经营性公建的,开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奖励所得税区实留部分的50%,开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含8万平方米),奖励所得税区实留部分的70%。

  开发项目地坐落在外区的房地产企业,奖励所得税区实留部分的60%。

  3、对楼宇企业的奖励,按《河北区专业特色楼宇扶持政策暂行规定》执行。入驻楼宇的房地产企业按房地产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4、对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对工商注册费实行先收后返。

  (二)对老企业的奖励

  1、所有在我区纳税,年纳税额实现留区1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当年纳税比上年超收15%以上的,奖励超收部分的50%。

  2、对园区内老企业的奖励。凡驻意式风情区工业园、科技园、天动工业园内的企业,以意式风情区工业园、科技园、天动工业园为考核单位,统一核定年纳税基数,超收15%以上奖励园区办公室超收部分的50%,统一用于对园区内企业的奖励。

  3、对天津路鑫实业发展中心及其所属企业的奖励,以天津路鑫实业发展中心为考核单位,统一核定年纳税基数,超收15%以上奖励天津路鑫实业发展中心超收部分的50%,统一用于对其所属企业的奖励。

  (一)、(二)提到的各类税收区实留部分,是指增值税12。5%、营业税50%、企业所得税20%部分(企业享受退税部分除外)。以上所有奖励条款不重复享受,奖励基数不重复计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市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引进企业认定

  新引进企业是指确属在外区经营引到我区、区新建企业以及区域内原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的企业。原坐落区内的改制企业不纳入其范围。

  三、奖励兑现程序

  对企业的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办理完毕。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各类企业,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部门汇总,区财政局审核,报区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予以兑现。

  四、开展功勋企业、功臣企业、明星企业和百强企业评选活动

  区政府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法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购建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于适当照顾。对年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对年留区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臣企业”称号,对年留区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明星企业”称号,对年留区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百强企业”称号,并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本办法试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凡享受《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规定奖励。对上一年度奖励政策未执行期满的企业,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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