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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腾达工业区政策

2011-04-06 12:12    发布者:majinhui    浏览:622
  天津市腾达工业园开发区政策

  西青经济开发区街镇工业园(科技园)建设扶持政策
  为促进西青经济开发区所属各工业园(科技园)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凡经区政府批准建立并获得规划许可、已建立稳定的管理开发招商机构的工业园(科技园),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 从2002年1月1日起三年内,西青经济开发区所属各工业园(科技园)从三资企业 取得的财政收入区留部分全部返还街镇,用于各工业园(科技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 引资。
  二、 贷款贴息政策
  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期限三年以内、400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贴息政策(管理程 序另行制定)。
  三、 土地出让金政策
  经批准的各工业园(科技园)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杨柳青镇和大寺镇两个天津市外围 组团按市政府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70%返区部分作为工业园建设资金返还镇政府)。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由区政府申请并协调市有关部门缓交。
  四、 耕地占用税政策
  各工业园(科技园)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扶政策。
  五、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建立区与街镇两极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对中介机构及个人的奖励兑现,分别按区街镇 两极土地出让收入中的1.5%提取,租赁收入中的5%提取,同级财政适当补助。自2002年起 ,将街镇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年度联绩考核,并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街镇党政一 把手及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奖励标准为引资到位额的0.5‰ 。
  六、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 本扶持政策由西青区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一、 税收政策
  凡在园内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 凡符合西青经济开发区及所属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导向目录的三资企业,除享受 “免二减三”的优惠外,再给予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的全额扶持。
  2. 凡符合西青经济开发区及所属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导向目录的内资项目,自第一 笔销售收入起,给予相当于“免二减三”缴纳企业所得税区部分的扶持。即:企业所得税 区部分前两年全额扶持企业,后三年50%扶持企业。
  3. 国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再享受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部 分扶持。
  二、 收费优惠政策
  1. 凡属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 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收取。
  2. 凡属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收取。
  三、 土地使用政策
  1. 凡进入西青经济开发区及所属各工业园(科技园)的各类投资项目免缴契税,免收 土地使用费、土地登记费、合同审查费及招标服务费。
  2. 规划建设设许可证由区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西青经济开发区及所属工业园(科技 园)内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一律由区建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发施工许可证
  3. 房屋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费,区留部分部分免收 ,免缴契税。
  四、 对中介机构及个人的奖励政策
  1. 凡为开发区及园区引荐外资项目成功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在缴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 ,由受益单位按土地出让金的0.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荐区外投资内资项目,在开发区及园区纳税的,由受益单位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的 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引荐租赁厂房、场地项目,租期在五年(含五年)以上,且在开发区及园区纳税的 ,由受益方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 若所引荐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广阔,对全区经济拉动明显,则可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一厂一议、一事一定的灵活政策进行奖励。
  五、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 本优惠政策由西青区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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