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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的通知

2010-09-09 17:41    发布者:nokers    浏览:1360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6号)的精神,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委托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2007年我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工作

  各区县、新三区、各有关工业集团(控股)公司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6号)的精神,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委托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2007年我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鼓励型小企业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鼓励型小企业的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1、科技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2、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

  3、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三、企业申报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属企业通过所属工业集团(控股)公司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其它企业通过注册地区县(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下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

  (二)企业申报采取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材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纸质文件按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各区县和市属工业集团(控股)公司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并签署意见后,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

  四、申报企业的认定

  (一)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二)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农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五、监督管理

  各区县和市属工业集团(控股)公司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所推荐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资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鼓励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认定办法》执行。

  (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对本次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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