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企业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优秀项目,在《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修改意见。
第二条 申报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除应具备《办法》中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已建立了有效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已通过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新产品实现利税占全厂利税的20%以上;企业技术开发投入占全厂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三)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有一项或多项申报并被评为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
(四)对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授予技术创新带头人称号。
第三条 申报技术创新标兵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科技人员本人主持开发的单项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投产,年度实现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居全市前10名。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并有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申报并评为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等奖。
(三)对历年已荣获技术创新标兵称号的科技人员,如在新的评比年度内无新的技术创新成果和重大贡献者,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经贸委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由市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可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
(二)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由市经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3号令组织鉴定后,可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
(三)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二、三等奖,除具备《办法》中所列条件外,年度实现新产品利税在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一等奖必须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可分别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二、三等奖。
(四)对列入国家级和市级技术创新重点计划项目可依据条件优先考虑。
(五)对历年已获得技术创新奖励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向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年度实现新产品利税达到3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
(二)对历年已获得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申报各种奖项均以当年数据和事实为依据,申报“技术创新先进企业”、“技术创新标兵”均需附先进事迹材料,并加盖企业及主管部门公章。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需附由市经委组织的新产品鉴定证书,无新产品鉴定证书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的新产品、新技术均不得超过新产品统计年限,鉴定证书以当年或上一年度为准,凡距当年期超过二年均不得申报。
第八条 荣获技术创新标兵的科技人员,保证奖金个人所得不少于70%。
第九条 各奖项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经委初审,认真核实经济技术指标(申报材料的经济效益情况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并由市经委组织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修改意见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修改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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