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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享有更宽松政策

2011-02-15 08:57    发布者:冯盛    浏览:681
台商投资享有更宽松政策

  ■ 台商来津投资企业“非禁即入”


  ■ 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70%


  ■ 出资到位期限可适时申请延长


  ■ 鼓励台商对本市优势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


  ■ 鼓励台资投资来津开办广告企业


  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津台经贸交流合作,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台办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在津加快发展。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今后台商来津投资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可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审批登记,并将享受到更加宽松的政策。除将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外,本市还将放宽出资方式,台商企业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70%;其出资到位期限也可适时申请延长。同时,本市也将严厉打击假冒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行为,并依法保护台商投资企业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今后台商来津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均可予以办理审批登记注册。在出资方式上,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台商还将被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其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并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出资到位期限上,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可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意见》还对台商来津投资的行业进行了引导。本市将鼓励并支持台商重对本市的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科技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进行投资,促进本市的产业优化升级。同时,鼓励台资投资来津开办广告企业,对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竞争实力的广告企业还将重点支持,以促进本市广告产业的优化升级;并允许台湾居民在本市申办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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