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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2010-09-21 15:13    发布者:冯盛    浏览:1248
天津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牛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七、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八、天津机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其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属于市级部分由天津市财政给予返还,属于区县部分由相关区县财政给予返还。涉及返还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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