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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2010-09-21 15:13    发布者:冯盛    浏览:5334
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规划主题板块内新开办的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可比照享受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二、市和区县财政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

  三、对在重点旅游度假区和文化旅游主题板块内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实行统一上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对市确定的大型旅游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六、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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