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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政策

2010-09-21 15:13    发布者:冯盛    浏览:1134
天津市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政策

  天津市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2.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四、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1)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

  (2)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

  (3)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4)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

  2.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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